2021年12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从抖音平台获悉了一段群众上传的时长8秒的短视频,视频配文描述为“长沙市雨花区俊敏盛食品有限公司用明火烧作业时候的液化气钢瓶,拿在企近30人的生命开玩笑”。获悉该视频内容后,区城管执法大队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属地同升中队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短视频中所称“长沙市雨花区俊敏盛食品有限公司”的市场登记名称为长沙市俊敏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同升街道红星肉食加工中心白条肉发货间,是一家肉食品加工企业。2021年12月15日,该公司工作人员田某在进行猪脚去毛作业时,由于液化气钢瓶火力不足、无法将猪毛去净,而使用喷火器对钢瓶瓶身进行加热,现场被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并拍摄短视频上传至抖音。
2022年1月4日,区城管执法大队根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俊敏盛食品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1月27日,区城管执法大队根据《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安全更是最大的民生福祉。下一步,雨花区城管执法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扛稳扛牢本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政治责任,切实压紧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贡献“城管力量”。

附:有关法律依据
《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安全使用规则;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三)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四)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加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二)盗用管道燃气的;
(三)管道燃气用户擅自改变燃气用途的;
(四)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来源:雨花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记者高兴 通讯员李星瑶
编辑:周哲文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ap.yuhuaxinwen.com/content/2022/01/29/10825930.html